争议规则更新 – 来自Visa的最新更新:具说服力证据的规则的演变
自2023年4月15日起,Visa将实施新的数据标准化,以加强拒付处理。 此更新特别涵盖以下的无卡(CNP)拒付:争议原因代码10.4:其他欺诈 – 无卡环境、争议原因代码13.2:已取消的定期交易和具说服力证据。
争议条件10.4:其他欺诈 – 无卡支付环境
收单行可以通过提供以下所有的证据来代表争议条件10.4 :
- 已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 在之前的两笔交易中使用了相同的付款信息而发卡行没有向Visa报告任何欺诈活动,并且在争议日期之前超过120个日历日进行了处理
- 如果其他无争议交易是原始交易,则这120个日历日不适用
- 设备的ID、设备的指纹或IP 地址以及以下 一项或多项 (在两项无争议交易中,如果适用,则与有争议的交易相同 – 相同的数据元素必须在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交易之间匹配):
- 客户账户/登录记录
- 送货地址
- 设备的 ID/设备的指纹
- IP地址
争议条件 13.2: 已取消的定期交易
为了正确使用争议条件13.2:Visa修订了 [已取消的定期交易] 的规则,仅在持卡人取消付款方式时使用,即要求商户停止收取付款凭证的费用。
请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 当持卡人取消与商户的服务/商品时,请勿使用此原因代码
- 发卡机构须提供持卡人何时及如何通知商户停止向付款凭证收费的详情。 如适用,发卡机构亦需提供向商户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详情。
- 发行人亦必须提供:
- 持卡人撤回许可的日期
- 用于联系商家的详细信息,例如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或实际地址
- 向商户提供其他付款方式的详情(如适用)
提交具说服力证据的规则
自2023年4月15日起,Visa将限制仲裁前代表的可接受檔案/证据形式 – 仅允许照片或电子邮件证据。 如果无法获得电子邮件或照片证据来证明持卡人与接收商品或服务人之间的联系,文件案/证据将无法代表案件。
- 照片证据的例子可能包括:
- 显示持卡人在社交媒体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证据
- 在商家所处地点所拍摄的安全录像,显示持卡人已拥有该商品,
- 或在货物交付期间拍摄的照片,显示持卡人收到该商品
- 电子邮件证据的示例包括:
- 持卡人的电子邮件通信,表明已收到商品
- 或者持卡人询问商家如何将物品组合在一起,使其运作等。
此外,自2023年4月15日起,Visa建议商户使用设备指纹识别和其他技术来协助识别和记录受信任持卡人的交易和信息,包括持卡人设备的操作系统、网络浏览器的类型和版本、设备IP地址。 当结合持卡人未使用相同设备指纹或数据对先前交易提出异议的证据相结合时,这将降低不诚实欺诈纠纷的可能性。
- 商家及其收单行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在之前的无争议交易中已使用以下 3 个或更多元素:
- 客户账户/登录记录
- 送货地址
- 设备 ID/设备指纹
- IP地址
- 电话号码
Source: Visa Business 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