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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a最新的爭議規則更新:具說服力證據規則的演變 

自2023年4月15日起,Visa將實施新的數據標準化,以加強拒付處理。此更新特別涵蓋以下的無卡 (CNP) 拒付:爭議原因代碼 10.4:其他欺詐 – 無卡環境、爭議原因代碼 13.2:已取消的定期交易和具說服力證據。

 

爭議條件10.4:其他欺詐無卡支付環境

收單行可以通過提供以下所有的證據來代表爭議條件10.4  :

  1. 已提供的商品或服務
  2. 在之前的兩筆交易中使用了相同的付款資訊而發卡行沒有向Visa報告任何欺詐活動,並且在爭議日期之前超過120個日曆日進行了處理
    • 如果其他無爭議交易是原始交易,則這120個日曆日不適用
  3. 設備的 ID、設備的指紋或 IP 地址以及以下 一項或多項 (在兩項無爭議交易中,如果適用,則與有爭議的交易相同 – 相同的數據元素必須在無爭議和有爭議的交易之間匹配):
    • 客戶帳戶/登錄記錄
    • 送貨地址
    • 設備的 ID/設備的指紋
    • IP地址

爭議條件 13.2 取消的定期交易

為了正確使用爭議條件13.2: Visa修訂了 [已取消的定期交易] 的規則,僅在持卡人取消付款方式時使用,即要求商戶停止收取付款憑證的費用。

請務必注意以下事項:

  • 當持卡人取消與商戶的服務/商品時,請勿使用此原因代碼
  • 發卡機構須提供持卡人何時及如何通知商戶停止向付款憑證收費的詳情。如適用,發卡機構亦需提供向商戶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詳情。
  • 發行人亦必須提供:
    • 持卡人撤回許可的日期
    • 用於聯繫商家的詳細資訊,例如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或實際位址
    • 向商戶提供其他付款方式的詳情(如適用)

提交具說服力證據的規則

自2023年4月15日起,Visa將限制仲裁前代表的可接受檔案/證據形式 – 僅允許照片或電子郵件證據。如果無法獲得電子郵件或照片證據來證明持卡人與接收商品或服務人之間的聯繫,檔案/證據將無法代表案件。

  • 照片證據的例子可能包括:
    • 顯示持卡人在社交媒體使用商品或服務的證據
    • 在商家所處地點所拍攝的安全錄像,顯示持卡人已擁有該商品,
    • 或在貨物交付期間拍攝的照片,顯示持卡人收到該商品
  • 電子郵件證據的範例包括:
    • 持卡人的電子郵件通信,表明已收到商品
    • 或者持卡人詢問商家如何將物品組合在一起,使其運作等。

此外,自2023年4月15日起,Visa建議商戶使用設備指紋識別和其他技術來協助識別和記錄受信任持卡人的交易和資訊,包括持卡人設備的操作系統、網路瀏覽器的類型和版本、設備IP地址。當結合持卡人未使用相同設備指紋或數據對先前交易提出異議的證據相結合時,這將降低不誠實欺詐糾紛的可能性。

  • 商家及其收單行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在之前的無爭議交易中已使用以下 3 個或更多元素:
    • 客戶帳戶/登錄記錄
    • 送貨地址
    • 設備 ID/設備指紋
    • IP地址
    • 電話號碼

 

 

Source: Visa Business News

Visa最新的争议规则更新:具说服力证据的规则的演变

自2023年4月15日起,Visa将实施新的数据标准化,以加强拒付处理。 此更新特别涵盖以下的无卡(CNP)拒付:争议原因代码10.4:其他欺诈 – 无卡环境、争议原因代码13.2:已取消的定期交易和具说服力证据。

 

争议条件10.4:其他欺诈无卡支付环境

收单行可以通过提供以下所有的证据来代表争议条件10.4  :

  1. 已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2. 在之前的两笔交易中使用了相同的付款信息而发卡行没有向Visa报告任何欺诈活动,并且在争议日期之前超过120个日历日进行了处理
    • 如果其他无争议交易是原始交易,则这120个日历日不适用
  3. 设备的ID、设备的指纹或IP 地址以及以下 一项或多项 (在两项无争议交易中,如果适用,则与有争议的交易相同 – 相同的数据元素必须在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交易之间匹配):
    • 客户账户/登录记录
    • 送货地址
    • 设备的 ID/设备的指纹
    • IP地址

争议条件 13.2 取消的定期交易

为了正确使用争议条件13.2:Visa修订了  [已取消的定期交易] 的规则,仅在持卡人取消付款方式时使用,即要求商户停止收取付款凭证的费用。

请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 当持卡人取消与商户的服务/商品时,请勿使用此原因代码
  • 发卡机构须提供持卡人何时及如何通知商户停止向付款凭证收费的详情。 如适用,发卡机构亦需提供向商户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详情。
  • 发行人亦必须提供:
    • 持卡人撤回许可的日期
    • 用于联系商家的详细信息,例如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或实际地址
    • 向商户提供其他付款方式的详情(如适用)

提交具说服力证据的规则

自2023年4月15日起,Visa将限制仲裁前代表的可接受檔案/证据形式 – 仅允许照片或电子邮件证据。 如果无法获得电子邮件或照片证据来证明持卡人与接收商品或服务人之间的联系,文件案/证据将无法代表案件。

  • 照片证据的例子可能包括:
    • 显示持卡人在社交媒体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证据
    • 在商家所处地点所拍摄的安全录像,显示持卡人已拥有该商品,
    • 或在货物交付期间拍摄的照片,显示持卡人收到该商品
  • 电子邮件证据的示例包括:
    • 持卡人的电子邮件通信,表明已收到商品
    • 或者持卡人询问商家如何将物品组合在一起,使其运作等。

此外,自2023年4月15日起,Visa建议商户使用设备指纹识别和其他技术来协助识别和记录受信任持卡人的交易和信息,包括持卡人设备的操作系统、网络浏览器的类型和版本、设备IP地址。 当结合持卡人未使用相同设备指纹或数据对先前交易提出异议的证据相结合时,这将降低不诚实欺诈纠纷的可能性。

  • 商家及其收单行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在之前的无争议交易中已使用以下 3 个或更多元素:
    • 客户账户/登录记录
    • 送货地址
    • 设备 ID/设备指纹
    • IP地址
    • 电话号码

 

 

 

 

Source: Visa Business News